【求职指导】求职指南-权益保护篇

发布时间:2021年10月18日 | 点击:[] 次

2022届毕业生求职指南(五)权益保护篇


一、老员工就业的7项基本权益

✍ 就业信息知情权。及时全面的获取应该公开的就业信息。


✍ 接受就业指导权。接受来自国家、社会和学校的及时、有效的就业指导与服务。


✍ 被推荐权。享有被学校及时、公正、如实推荐到用人单位的权利。


✍ 平等就业权。平等地接受学校推荐,平等地参与招聘,录用毕业生时公平、公正及一视同仁。


✍ 就业选择自主权。“双向选择,自主择业”。


✍ 择业知情权。有权了解用人单位的主体资格、劳动岗位、劳动条件、劳动报酬以及规章制度等情况。


✍ 违约求偿权。用人单位、毕业生、学校的三方协议一经签订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毁约和违约。


二、老员工就业相关的5部法律、法规

大学毕业生就业相关的主要法律、法规有:《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等。


三、老员工就业权益自我保护的“五意识”

老员工就业权益自我保护应具有:法律意识、契约意识、维权意识、证据意识和诚信意识。


四、秋招来临,求职应聘警惕的六大陷阱

✍ 警惕黑中介。防范提示:求职者要核实中介机构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是否包括职业介绍业务,是否具备《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


✍ 警惕假兼职。防范提示:不要轻信既轻松又赚钱的“好差事”,要注意保护个人信息。


✍ 警惕乱收费。防范提示:应聘工作本身并不需要任何费用,对于那些先交报名费、培训费等作为条件的招聘面试都要谨慎对待。


✍ 警惕扣证件。防范提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没有权利扣留他人证件原件,求职者不要将证件原件交付他人,需要提供证件复印件时或者影印件时可在合适位置注明具体用途。


✍ 警惕培训贷。防范提示:求职者要增强辨别和防范意识,参加培训前要看培训机构是否具备培训资质、承诺薪资是否与社会同等岗位条件薪资水平大体一致,一旦发现被骗,应立即向有关部门报案。


✍ 警惕非法传销。要了解国家有关禁止传销的法律规定,自觉抵制各种诱惑,坚信“天上不会掉馅饼”,树立拒绝传销的防范意识。


五、网络应聘防骗小技巧

✍ 在社会网络平台注册个人账号时,要认真阅读相关协议,关注有关权利和义务,免责条款等协议内容,不随意主动公开个人有关信息。


✍ 当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应第一时间保留证据,根据具体情形,及时向网络招聘服务机构或人社、工信、网信、公安等部门举报投诉或报案。


六、如何保护试用期期间的个人权益?

试用期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议约定的期限,到期后,由双方决定是否继续合作的一种权利期限。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九、二十条规定,劳动者试用期最长期限为6个月,且在试用期期间,劳动者工资除了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还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老员工们一定要注意试用期间的时间以及工资问题。另外,一些尚处于试用期且有辞职打算的老员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需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除此之外,试用期的劳动者也有权拒绝用人单位不合理的要求,当遇到用人单位违法行为更要学会及时拒绝与制止。如果在就业过程中遇到了此类问题,一定要善于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避免引火烧身。


七、劳动合同有什么作用?

✍ 劳动合同的订立是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重要证明。《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需要我们留意的是,劳动关系的成立是从用工之日起算,而不是签订劳动合同之日。


✍ 毕业生们需要注意,在入职工作1个月之内,单位还未主动和你签订劳动合同或是在你的要求下单位一直回避与你签订劳动合同这一问题时,就要做好一定的防范,注意保留相应的证据,比如平时的签到表、工服、号牌等能够证明劳动关系成立的证据,以备发生纠纷时能够很好的维护应有的合法权益。


八、用人单位已向毕业生发放《录用通知书》,可以因疫情为由取消录用吗?

《录用通知书》是用人单位想要建立劳动关系的单方面意思表示,此时劳动关系尚未建立,但一旦被录用者对《录用通知书》作出接受的承诺,《录用通知书》即对用人单位产生约束力,若以疫情为由,违反《录用通知书》约定,未订立劳动合同则需要承担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缔约过失”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九、毕业生正式就职期间,因为疫情防控,无法按时返岗复工,能否按照旷工处理?

✍ 具体要求详见就职所在地所属省份的政策规定。如河南省高院、省人社厅联合印发《关于做好涉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劳动争议处理工作的通知》规定,劳动者因疫情防控措施影响不能按时返岗,不应认定为旷工等。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明电[2020]5 号) 一、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 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并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


十、灵活就业中不可忽略的法律要点

✍ 如果灵活就业企业(平台)在招聘、面试、签约、管理及解除等方面与传统公司的招聘流程、员工管理、薪酬制度、合同解除等方面无异,且企业(平台)要求老员工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平台具有高度的从属性、服从性的,应要求平台与自己签署劳动合同。反之,则可以与平台签署民事合同。


✍ 老员工灵活就业时与合同相对方如果不构成劳动关系的,则属于普通的民事合同关系,在签署合同时应注意明确合同类型、审查主体资格、审核合同主要条款、违约条款和管辖条款等内容。


✍ 社会保险能为老员工及其家庭提供基础的风险保障,社会保险应缴尽缴。我国《社会保险法》第二条明确规定社会保险制度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各地政策对灵活就业人员缴纳社会保险等种类规定也不同。


十一、发生纠纷时如何维权?

遇到问题千万冷静,保持清醒头脑才能维权;那么,当与用人单位出现纠纷时该怎么办呢?不妨从以下方面入手:


1、收集关键证据。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要保留好劳动合同,以及相应的工牌、工资流水等能够证明是工作关系的相应证据,以备将来出现纠纷时能够在第一时间提供。


2、向劳动监察部门反映。通常情况下,与单位出现纠纷依靠个人力量无法维权时,可以向劳动部门反映,以达到从中协调的作用。这是劳动者维权的重要途径。


3、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可以对劳动保障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事实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向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保存好关键证据,同时要注意在法定的期限内提交,不要耽误了期限,劳动关系实行举证责任倒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