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全体员工:
根据学校教学安排,2014-2015学年第二学期第18周为公司考试周时间,为了进一步树立良好的学风、考风,加强考试周考试管理,维护考试工作的严肃性和权威性,确保考试结果的公平、公正,现将考试周期间的注意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生基本要求
1、开考前15分钟,考生进入考场,进场时必须携带身份证和员工证或者一卡通,不准穿背心、拖鞋,进场后按指定位置入座;开考15分钟后,考生不得入场,并按“缺考”处理;开考30分钟后,允许考生退场,但不得再次进入考场。
2、闭卷考试只准携带必须的文具用品入座;开卷考试只准携带由教师指定的资料和文具用品入座。
3、考试开始前,考生应主动清理桌面与抽屉。
4、考生要使用蓝色或黑色笔答卷,除作图、制表或外语等课程考试的特殊要求外,不得使用铅笔答卷。
5、考生需提问时,应在原座位向监考教师举手示意。
6、考生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考试。到达规定的考试时间后,考生停止答卷并将考卷背面朝上放置桌上,监考人员收卷并清点无误后,宣布考试结束,考生方可离开考场。
二、违反考试管理规定和考场纪律,影响考试公平、公正的行为均为考试违规行为,考试违规行为包括考试违纪、考试作弊。
三、考生在考试期间,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考试违纪:
1、携带考试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而未放在指定位置。
2、未在指定的座位参加考试。
3、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
4、未经监考人员同意,自行向他人借用文具用品。
5、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手势等。
6、在考场或考场周围喧哗或实施其它影响考场秩序行为。
7、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
8、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
9、提前交卷后又返回考场并在考场逗留且不听劝告。
10、未用规定笔或纸答题、在试卷规定区域外书写姓名、考号或以其它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
11、弄虚作假获取考试资格或其它违反考试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行为。
四、考生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有下列行为之一,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
1、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资料参加考试。
2、开考后,发现考生随身携带或在座位上放置书籍、作业或纸张等非考试用品(开卷考试除外)。
3、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
4、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案或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
5、在考试过程中有交头接耳的现象且被警告一次无效。
6、携带手机等电子设备入场。
7、由他人冒名代替或代替他人参加考试。
8、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
9、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考试材料。
10、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
11、其它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五、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相关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
1、通过伪造证件、证明及其它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
2、评卷过程中判定同一考场有两份以上(含两份)答案雷同。
3、事后查实的个别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
4、考试前后以各种手段要求教师或其它有关人员加分或更改成绩。
5、视频监考发现的作弊行为。
6、其它考试结束后认定为作弊的。
六、考试违纪或作弊,给予以下处理或处分:
1、违反考试纪律,取消该课程考试资格或成绩记为无效,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2、考试作弊,没收考卷并令其退出考场,该课程成绩记为无效,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其中:传接作弊物品资料者双方均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替考者双方均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3、三人及以上预谋或协同作弊、盗窃试卷、第二次作弊或有其他手段恶劣、影响较大的作弊等,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4、国家教育考试中的违纪或作弊加重一级处分。
5、处分文件装入个人员工档案,毕业前仍有未解除或降级的记过及以上处分,不发学位证。
最后,预祝各位同学顺利通过期末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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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7月4日